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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8/09   点击数:3694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规定》共分为总则、考试、注册、执业、附则5项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相关内容。

    根据《规定》,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四部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并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考试合格者,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办法》明确了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

    根据《办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前两个为基础科目,后两个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